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鐵路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10條
鐵路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 車廂內適當位置。

二、博愛座: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客車廂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 愛座,並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 障礙。

三、緊急求救器或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易於操作之位置,並 應於觸動後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博愛座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四、扶手及防滑地板:客車廂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 用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五、衛生設備:外部應提供使用狀況訊息,內部應設置求助鈴、扶手及防 滑地板。門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門外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 誌。

六、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區,並設置固 定輪椅裝置。其輪椅出入之出入口、到輪椅停靠位置,淨寬度不得小 於九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