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5 年 05 月 19 日)
第7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 ,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