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95 年 05 月 19 日)
第19條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 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 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核之 用。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但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 負擔,並報請主辦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