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95 年 05 月 19 日)
第18條
民間機構於受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 予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於接管人所為之有 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