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5 年 05 月 19 日)
第10條
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 要之處置。

營運收入有剩餘,於終止接管時應返還予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