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9條
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後,在禁建範圍內建築或設置中之建築物、廣告物或 其他障礙物,應即停止施工。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許可之範圍內繼 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