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6條
禁建、限建範圍確定後,應由主管機關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並依規定程 序辦理核定後,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實施,必要時埋設界 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