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5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共同勘定範圍。

範圍勘定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土地權 利關係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意見。由主管機關會同 當地直轄或縣 (市) 政府參酌意見內容,確定禁建、限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