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4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限建,係指在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時 ,應經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會同主管機關之審核。

前項之審核,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時,得要求申 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或施工方式或採取必要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