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10條
違反本辦法之禁、限建規定之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由主管機關 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並不得請求任何補 償,逾期不辦理者,得會同有關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