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用地取得與開發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9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 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 土地使用變更者,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取得土地後,依法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交通用地,係指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及第五條相關附屬設施 所需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