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個案特性,得基於公平競爭原則許可民間機構於一定 期限內經營交通建設,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收取之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