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6條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民間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參與前條交通建設為限:

一、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一 部或全部者。

二、由政府興建完成之交通建設,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 部者。

三、由民間機構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政府依法審核,准其投資興 建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