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5條
本條例之獎勵,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為範圍:

一、鐵路。

二、公路。

三、大眾捷運系統。

四、航空站。

五、港埠及其設施。

六、停車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橋樑及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