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5條
本條例之獎勵,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為範圍:
一、鐵路。
二、公路。
三、大眾捷運系統。
四、航空站。
五、港埠及其設施。
六、停車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橋樑及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