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監督與管理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45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期限屆滿時,應將現存所 有全部營運資產,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予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