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監督與管理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41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其實際營收、支出與原核定財務 計畫所載營收、支出之差距達一定標準者,得報請或逕由原主管機關調整 其權利金之繳納額度。

前項差距標準與權利金調整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