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融資與稅捐優惠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31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 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