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融資與稅捐優惠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29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在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 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 年度內抵減之:

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

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

四、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投資支出。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施行期限及抵減率,由財政部會商交通 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