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融資與稅捐優惠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26條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給與本條例所獎勵 民間機構長期優惠貸款,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 三、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

前項長期優惠貸款利息之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第一項長期優惠貸款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