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融資與稅捐優惠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25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獎 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 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

前項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第一項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