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用地取得與開發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24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 意,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