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用地取得與開發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20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 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 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 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協調不成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層 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