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用地取得與開發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18條
為維護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之安全,主管機關對該交通建設 毗鄰之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得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定 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及樹立,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 域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其範圍內建築中或原有之建物、廣告物及其他障 礙物有礙興建或營運安全者,主管機關得指示或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逾期不辦理者,逕行強制拆除之。但應給與相當補 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前項禁建、限建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