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用地取得與開發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11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屬私有土地者,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建 設之需要,依法報請徵收,並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 發、合作經營或依前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 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