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退廠退庫 ( 69 年 07 月 30 日)
第9條
呆廢器材報經主管機構核准後,應填具呆廢器材退料單,填明編號、名稱 數量等連同核准單證退送廠庫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