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登記及列帳 ( 69 年 07 月 30 日)
第18條
材料廠庫及主管機構材料單位,應分別備置呆廢器材登記帳簿,依照種類 名稱、數量、原價、折舊價值等登記列報。但材料類及殘餘廢料類之廢損 器材,得採用種類集體登記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