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登記及列帳 ( 69 年 07 月 30 日)
第18條
材料廠庫及主管機構材料單位,應分別備置呆廢器材登記帳簿,依照種類 名稱、數量、原價、折舊價值等登記列報。但材料類及殘餘廢料類之廢損 器材,得採用種類集體登記辦法辦理。

第19條
各用料機構於每月月終,應將呆廢器材上月結存,本月增減數量及現存數 量,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20條
呆廢器材標售或價售後所得之金額,及本辦法第八條之賠償金額,得由各 用料機構依照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