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退廠退庫 ( 69 年 07 月 30 日)
第10條
因呆廢器材體積龐大,或材料廠庫地址較遠,不易搬運時,得免予退送廠 庫。但須呈請主管機構核准後,始得就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