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3 月 06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 、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 、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 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 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