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公文處理 ( 91 年 09 月 25 日)
第40條
公文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 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 件,先行呈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