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權責 ( 91 年 09 月 25 日)
第11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組、室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擬議。

六、施政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其他有關局務之綜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