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權責 ( 91 年 09 月 25 日)
第11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組、室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擬議。

六、施政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其他有關局務之綜理。

第12條
本局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襄助。

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之研擬。

三、各組、室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機密與重要文稿之核閱。

五、重要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有關局務之襄理。

第13條
本局主任祕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五、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業務之處理。

第14條
本局組 室主管,承長官之命,綜理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判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六、組、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15條
本局各組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

第16條
本局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建議。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四、主管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督導及監督考核。

六、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17條
本局專門委員、技正、工程司、祕書、編審、專員、副工程司、科員、技 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