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會議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24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送有關各單位會核, 如有不同意見時,由各單位協調會商決定,必要時提報部務會報裁決或陳 明部次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