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會議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22條
本部部務會報定期舉行,由部長主持;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次長代 理之。

第23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為檢討本單位主管業務之實施進度,及利弊得失, 得召開業務檢討會,由各單位主管主持。

第24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送有關各單位會核, 如有不同意見時,由各單位協調會商決定,必要時提報部務會報裁決或陳 明部次長核定。

第25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應先與有關洽 商,必要時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商,並將會商結果簽報部次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