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  ( 76 年 11 月 30 日)
第1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 之。

第2條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掌理左列事項:

一、天氣圖表之填繪、分析及研判事項。

二、氣象預報及警報之發布事項。

三、地面、高空、海洋、農業、漁業、自然生態、水土保持、森林資源、 大氣污染氣象之觀測及資料整理、統計事項。

四、地震、火山及海嘯之測報事項。

五、國內外氣象資訊之接收、處理、供應及傳播事項。

六、氣象電信業務及電信保密之執行事項。

七、氣象衛星資料之接收、處理及供應事項。

八、氣象雷達觀測及資料之供應事項。

九、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維護、檢修事項。

十、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曆象資料編算及研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3條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分為一、二、三、四等;其設立、等次、名稱,由 行政院核定之,並得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4條
一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 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主任處理業務;技正四人至六人,職務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或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 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 職等;技佐二十二人至三十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 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 員,應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5條
二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綜 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正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 職等;技士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 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辦事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6條
三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 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 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7條
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 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8條
二等至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本局人事室、會 計室統籌辦理。

第9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0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