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 24 年 06 月 28 日)
第9條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 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

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

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

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