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 24 年 06 月 28 日)
第1條
交通部為處理航政事宜,設置航政局。

第2條
航政局直隸於交通部,其設置處所及管轄區域,由行政院定之。

第3條
航政局設左列二科: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第4條
航政局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要及考績事項。

二、關於收發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項。

三、關於公布局令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本局及辦事處經費之預算、決算及出納事項。

六、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七、關於本局庶務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第二科事項。

第5條
航政局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船舶之檢驗及丈量事項。

二、關於載線標識事項。

三、關於船舶之登記及發給牌照事項。

四、關於船員及引水人之考核、監督事項。

五、關於造船事項。

六、關於船舶出入查驗證之核發事項。

七、關於航路之疏濬事項。

八、關於航路標識之監督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以適用海商法規定之船舶為限。

第6條
航政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處理局 務。

第7條
航政局設科長二人,薦任或委任。承局長之命,督率所屬職員,分掌各該 科事務。

第8條
航政局設技術員四人至八人,薦任或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9條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 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

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

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

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10條
航政局設科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11條
航政局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12條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 ,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前項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交通部定之。

第13條
航政局及辦事處辦事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1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