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行政 ( 70 年 09 月 03 日)
第18條
軍郵人員不占國軍員額,但其主副食品及服裝,按國軍給與定量,由陸軍 後勤司令部負責代辦補給,並依實際籌購價格與郵政總局或其指定之單位 結算撥還。

前項代辦補給程序,由陸軍後勤司令部規定,並飭所屬補給機構與各軍郵 機構配屬單位同時補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