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權責 ( 70 年 09 月 03 日)
第11條
各級司令部及旅、營獨立連等單位,均應指派軍官或士官兼任軍郵聯絡員 ,負責各該單位與有關軍郵局彙總交接郵件收發、匯款及辦理其他經常聯 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