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權責 ( 70 年 09 月 03 日)
第6條
交通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業務之指揮、人事、行政、經費收支之管轄等事 宜。

第7條
國防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作業之督導、軍郵幹部之召集、任職、主副食品 服裝之代辦補給暨軍事能力內之行政支援事宜。

第8條
軍郵總管理處綜理軍郵事宜,並負責管理各級軍郵機構。

第9條
軍郵管理處負責管理轄區內之軍郵業務及其他指定之郵政任務。

第10條
軍郵局負責處理配屬部隊有關郵件之收發及匯兌等事宜。

第11條
各級司令部及旅、營獨立連等單位,均應指派軍官或士官兼任軍郵聯絡員 ,負責各該單位與有關軍郵局彙總交接郵件收發、匯款及辦理其他經常聯 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