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 104 年 09 月 08 日)
第20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宣告解散或經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由本 院追繳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無法追回者,公告註銷之,並刊登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