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 104 年 09 月 08 日)
第19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於前條撤銷或廢止評定之通知到達時,喪失優良消 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並由本院追繳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無法追 回者,公告註銷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