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 104 年 09 月 08 日)
第18條
撤銷或廢止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撤銷或廢止優良評定時,由本院以書面 敘明理由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並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 時副知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