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 104 年 09 月 08 日)
第16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優良之評定:

一、提出評定申請之文據資料,經發現有虛偽記載或其說明有虛偽陳述情 事,足以影響評定結果。

二、因解職、辭職或其他事由,致無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三、該團體或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活動,涉有詐欺、背信、傷害、恐嚇或其 他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四、該團體或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活動,涉有漏稅或收受不當利益情事。

五、提起消費訴訟,經法院以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裁判駁回確定達三次以上 ,或該團體或其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受有不當之利益。

六、訴訟進行或對於律師之選任、監督,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其所提起 消費訴訟經法院以全部無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