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健康與安全保障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 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