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健康與安全保障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 品、原料或零組件。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 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第6條
(刪除)
第7條
(刪除)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改裝,指變更、減少或增加商品原設計、生產或製 造之內容或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