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六年內取得之訓練及格證明,其訓練機關(構)及訓練課程 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其時數得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