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 96 年 01 月 05 日)
第10條
衍生廢棄物採用掩埋方式清理時,其掩埋場所應有防止污染擴散及開挖之 設計。

前項掩埋場所之再開挖,土地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