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102 年 01 月 18 日)
第6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應檢附場址詳細調查規劃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進行場址詳細調查。

前項場址詳細調查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場址區域描述。

二、高放處置設施作業區之概念設計。

三、鑽探或開挖之必要性與作業規劃。

四、研究及測試計畫。

五、可能影響場址隔離高放射性廢棄物能力之調查作業及其管制計畫。

六、品質保證計畫。

七、復原計畫。

八、財務說明。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