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102 年 01 月 18 日)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以下簡稱高放處置設施) :指位於地 表下適當之深度及地質環境,能長期將放射性核種與生物圈安全隔離 之設施,包括相關地表與地下坑道處置作業區之建物、結構體與設備 ,以及隔絕高放射性廢棄物之地下處置區域。

二、處置母岩:指放置高放射性廢棄物之地質岩體。

三、多重障壁:指高放處置設施用以隔離或遲滯放射性核種瀝濾、洩漏與 遷移,包括廢棄物本體、盛裝容器、緩衝與回填材料,以及地層等工 程及天然障壁之多重組合。

四、個人年風險:指高放處置設施每年發生意外事件之機率與關鍵群體中 個人因該事件接受輻射劑量造成罹患致死癌症機率之乘積。

五、處置管制地區:指高放處置設施邊界範圍內之地表及其地表下層,而 以適當標誌標示其設施邊界之區域。